(档案类型:文书档案;保存地:中央档案馆)
1939年1月,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,内设检察长及检察员,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,独立行使检察职权。1941年1月,检察体制有重大变化: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,受边区政府直接领导,行政事务仍由高等法院管辖。1946年10月,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,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“陕甘宁高等检察处”,各区分设高等检察分处,各县(市)设检察处。1946年11月12日,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明确各级检察机关之职权、组织及领导关系,规定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的领导,独立行使检察权;各高等检察分处及县(市)检察处均直接受高等检察处的领导。陕甘宁边区检察体制从审检合署走向审检并立,为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。
(徐劲传整理)